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第二十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已经完成规定义务教育未再升学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