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对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实行退耕还林;二十五度以下水源困难或者水土流失严重的弃耕地,实行有计划的退耕还林。

地方法规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