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