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有线电视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