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故障报修、巡查检查、突发事件处理等制度,并对有线电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信号正常传输。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在执行紧急抢修任务或者防范人为对有线电视进行节目插播、线路破坏时,公安、交通、建设、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