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八条有效乡(含民族乡,下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