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绝开展杀灭有害生物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并指定专业机构代为开展杀灭工作,其发生的费用由相关单位和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