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外,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