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生活饮用水质量,改善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条件。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修建符合卫生要求的户厕。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