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公共场所(包括学校、托幼机构),必须把符合卫生要求的水冲式公厕等卫生基础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