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审计机关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对被审计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处理、处罚意见,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