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机构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认为需要处理、处罚的,应当提出处理、处罚建议书,报请指定其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决定。

审计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抄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