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或者审计机构应当在发出审计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审计事项复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审结的,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