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十七条有效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或者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国有企业。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