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在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