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在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