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单位或者个人取用地下水:(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二)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三)已经或者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地质水文状况不适宜取用地下水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