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旱灾、洪灾、水污染等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生紧急情况时,相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水量调度预案,服从水量调度指令。农村水资源紧缺时,必须首先保障农村生活用水,在此基础上,优先农业用水。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