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配置及水系连通工程建设,优化全市水资源配置,解决易旱区域缺水问题,提高水资源调配水平和供水保障能力。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