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