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