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八条已修改市人大有关专委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收到规范性文件后,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问题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书面审查意见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二个月内提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