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十八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每年三月份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并书面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