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意见的,应当自书面反馈之日起二个月内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