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意见的,应当自书面反馈之日起二个月内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