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市人大法制委与市人大有关专委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联合审查后,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问题时,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意见送交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