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十条已修改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时,应当加强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联系沟通,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补充相关材料,说明情况;可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听取意见;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专家参加研究论证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