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九条有效城市管理工作是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一)统筹协调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落实城市管理责任,组织实施长效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二)组织开展辖区城市管理综合整治活动;(三)负责辖区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