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二)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