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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