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从车辆内向外抛掷废弃物的,处二十元罚款;(二)驾驶摩托车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三)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三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