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利用楼道、阳台、屋顶等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