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许可的单位运输。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