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临街店面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经营场所内经营,不得超出经营场所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商品。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