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设置门店招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门店招牌的日常维护,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门店招牌的设置。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