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保护、道路交通、道路运输等公共事务和秩序的管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