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地方性法规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专业性较强的技术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有关问题,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就有关问题进行评估。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