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起草第十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者受托起草单位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应当主动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前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等相关活动,并接受立法技术指导。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提前介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者受托起草单位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了解相关情况,掌握工作进度,提出意见建议,督促指导起草单位按期完成起草任务。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