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开展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的,由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