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履行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监督职责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如实、及时提供与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

(二)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对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停止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建议相关单位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暂停其职务。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