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重点项目监管部门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业主单位应当开展下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

(一)宣传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措施;

(二)对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每年定期或不定期集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题教育;

(三)开展从业人员法治教育、职业操守和岗位教育培训;

(四)结合典型违法犯罪案件,加强警示教育;

(五)其他职务犯罪预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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