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方式,资助国防教育事业。捐赠款物由市国防教育基金会接受和管理。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