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育内容、对象与形式第二十二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利用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兵员征集以及重要节日、纪念日,采取集中教育和个人自学、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基干民兵以及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每年至少安排四次国防教育课,普通民兵和其他预备役人员每年至少安排二次国防教育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