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重庆警备区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协调驻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