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