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城市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定期开展文明行为情况社会调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测评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测评结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