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二)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四)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五)办理有关建议、投诉;(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