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四)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五)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