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市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积极参与、各方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实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科学化、常态化。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