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文明行为鼓励第二十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奖励表彰制度,制定关爱道德模范、文明市民等文明人物的政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情况,参加或者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文明行为评选与表彰活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