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文明行为鼓励第十八条已修改鼓励无偿献血、捐献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的行为。无偿献血、捐献人体(遗体)组织或器官的,可以在人体组织及器官移植、临床用血等方面,依法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