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鼓励无偿献血、捐献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的行为。

无偿献血、捐献人体(遗体)组织或器官的,可以在人体组织及器官移植、临床用血等方面,依法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