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确认第九条已修改申请、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或者举荐书;(二)申请人或者举荐人的身份证明;(三)见义勇为事实材料;(四)受益人、见证人或者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提供的相关证明;(五)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材料。见义勇为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协助见义勇为申请人或举荐人提供相关材料,在申请人、举荐人取得相关证明有困难时及时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